共青团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文件
山东现代学院团员奖励和处分规定(修订)
一、对团员的奖励
1.模范履行团员义务,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,在学习和工作中成绩突出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授予“优秀共青团员”称号:
(1)有救死扶伤、见义勇为、抢险救灾、奉献社会等行为,为团组织赢得荣誉;
(2)积极参加由团中央或团省委倡导的青年志愿者活动、志愿服务西部活动等,为团组织赢得荣誉;
(3)参加省级以上科技、文化等活动,取得突出成绩,为团组织赢得荣誉。
2.模范履行团员义务,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,在学习和工作中成绩突出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给予通报表扬:
(1)在创建精品校园文化、社会公益事业、科技创新活动、社会实践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,取得突出成绩;
(2)在道德风尚方面具有突出表现;
(3)积极参与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工作,作出突出贡献;
(4)对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,取得明显成效。
二、团员处分制度
1.对不执行团的决议、违反团章或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团员,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的精神,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:
(1)处分分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团内职务、留团察看、开除团籍;
(2)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;
(3)留团察看期满,改正错误的,要及时恢复其相应权利,坚持错误不改正的,予以开除团籍。
2.团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:
(1)策划、组织或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;
(2)发表有损害团的形象和声誉的言行;
(3)参加宗教组织或活动,经教育不能改正;
(4)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,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,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;
(5)违反校规校纪,被学校给予记过以下纪律处分者,给予团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被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,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。
三、团员的奖励和处分的程序
1.团员的奖励;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第七条规定:“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,团的组织应当给予奖励。奖励分为:通报表扬,由团的中央、省、市、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。”
对团员的奖励,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,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。受通报表扬以上奖励的,还必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。团员奖励的程序一般为支委会讨论确定初步名单,根据团员事迹整理典型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,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填写上报表格,党(总)支部审查并加注意见,然后报上级团委审查批准,批准后授奖并登记归档。
2.团员的处分;对团员进行处分,必须符合程序。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对团员的纪律处分,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;批准后,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。在特殊情况下,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;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,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,必须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。
四、附则
本规定由共青团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解释
共青团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
2023年4月10日
主题词:团员及奖励与处分 细则
抄 送:校党委、二级团总支
共青团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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